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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起名 须在六个汉字以内
 
婴儿取名  加入时间:2007-9-30 23:42:55  admin  点击:1707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昨日,记者获悉,《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据介绍,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以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可以新增加128万个双姓,将极大程度解决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

  关键词:公民姓氏

  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据全国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姓氏1601个,覆盖了系统内的12.6亿人。其中,单字姓氏人数12.51亿人,复字姓氏人数1115.88万人;在复字姓氏人数中,二字复姓175.66万人,三字复姓940万人,四字复姓255人,五字复姓5人。

  由于历史的原因,“子(女)从父姓”已成为广大民众的传统习惯。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赋予了公民选择姓氏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表述上容易产生子女可以随意采用姓氏的歧义,同时也未涵盖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情形。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条例》作出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关键词:取名用字

  姓名应在六个汉字以内

  《条例》对于公民取名用字,也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同时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关键词:姓名变更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事例呈增多趋势。为规范姓名变更登记行为,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姓名甚至恶意变更姓名等现象的发生,《条例》规定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收养可申请变更姓氏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2.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3.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4.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5.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8.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9.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1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七条)。

  和名人同名可申请改名

  根据申请名字变更的主要原因,《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名字粗俗、怪异的;名字难认、难写的;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误解的;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更名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4.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7.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8.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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